1 .检验设备有便携式、移动式、固定式和专用设备,设备应具备对工件完成磁化、施加磁粉或磁悬液、提供观察条件及退磁等功能,有必要时,退磁装置亦可另外单独配置;检验设备应按零件形状、尺寸和技术要求配备,同时满足相应技术及安全操作的要求。
2.磁化装置应有足够的磁化电流或提升力,能满足零件磁粉检验的要求;其他辅助装置(如指示仪表、夹头、搅拌喷淋器等)均应能适应检验的实际需要。
3. 当采用剩磁法检验时,交流探伤机应配备断电相位控制器。直流和三相全波整流探伤机应配备通电时间控制继电器。
4. 半自动化磁粉检验装置应配备检验工件是否磁化的控制装置及报警装置。
5. 当采用荧光磁粉检验时,应有能产生波长在320nm~400nm范围内,中心波长为365nm的紫外线照射装置。检验时应有足够的紫外线辐照度,一般规定在距光源380mm处,紫外线辐照度应不低于1000μw/cm。荧光磁粉检验暗区的环境光照度应不大于201x。
6. 当采用非荧光磁粉检验时,被检零件表面的可见光照度应不小于1000Ix。
7.检验设备应安装在灰尘较少、整洁的地点,并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检验地点应有专门的照明装置并符合零件磁粉检验的要求。